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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编号怎么查,处罚决定书编号怎么查到

友驾用车百科 2024-05-27 08:15:4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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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触犯了法律的非法分子,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由处罚机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时怎么纠正?

行政处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触犯了法律的非法分子,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由处罚机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依据,也是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但是有的时候决定书会出现一些错误,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常会出现哪些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怎么处理纠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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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院判决案例

吉林高院:纠正处罚决定中的笔误,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时不需完成所有的行政程序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吉行申4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大龙,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臣,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0111号。

负责人王路,常务副市长。

再审申请人李大龙因诉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以下简称宽城公安分局)、长春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行终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大龙申请再审称,1.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严重超出办案期限。宽城公安分局受理案件的时间是2015年12月2日,但是作出31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是2017年6月30日,严重超出法定办理期限。2.申请人没有拉横幅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请求:1.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2.撤销宽城公安分局作出的31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一)宽城公安分局向法院提交的对李大龙的询问笔录,对李振军、田云峰的询问笔录,证人陶某、吉某证言,长春市司法局、陈洪波、郭铸满出具的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李大龙与田云峰、李振军等人在长春市司法局一楼大厅及门外拉条幅,无视公安机关劝阻,扰乱长春市司法局正常工作秩序的违法事实。宽城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李大龙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二)因宽城公安分局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37号处罚决定记载的违法行为地点“长春市宽城区司法局”存在笔误,宽城公安分局于2016年3月14日自行撤销该处罚决定,又重新作出本案被诉的316号处罚决定,目的在于纠正37号处罚决定中的笔误,行政机关发现错误自行纠错,并无不当。宽城公安分局在作出37号处罚决定时已依法履行受案、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律程序。与被撤销的37号处罚决定相比较,316号处罚决定仅将违法行为地点更改为“长春市司法局”,其他内容没有变化,故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时不需完成所有的行政程序

宽城公安分局在重新作出316号处罚决定后已告知并送达李大龙,故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宽城公安分局作出的316号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办案期限的主张,鉴于宽城公安分局于案发次日即作出37号处罚决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长春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所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大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大龙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审 判 长  杜宏权

代理审判员  杨 迪

代理审判员  张云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杉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出错如何纠正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生效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一旦出错就需要尽快处理,可以根据下面六个方面来及时纠正错误

我们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随意停止执行。我们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之前发现制作有错误时,应当及时重新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将涂改、改写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行政相对人。涂改、改写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无效的文书,行政相对人可以拒不执行。如果我们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之后,又发现确有错误时,该怎么处理。这就涉及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纠错机制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纠错提出了严格要求,但对该怎么纠错,《行政处罚法》却没有具体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此也没有具体的要求。从执法实践来看,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编号、字迹、日期等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二、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有问题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因改变了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必须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三、适用法律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错误时,如本文前述案例,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

四、事实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凿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我们执法部门是可以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这也是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主动进行纠错的精神的。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我们执法部门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证据的,即使收集了证据也是无效的,但主动进行纠错却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要求的。

五、程序出错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的程序出现错误时,如检验报告送达后未满15日或责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或对责令整改未到期就处罚提出异议,致使该案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此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管辖错误

如果发现因没有管辖权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按照案件移送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我们虽然无权处理该违法行为,但不表示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不能处理。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络综合

供稿:办公室(法规股)

编辑:黄克树

一审:吕宁屏

二审:陈华

三审: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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