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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罚息利率标准

友驾用车百科 2024-05-22 04:25:5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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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的计算时间和计算方法:逾期利息是指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利息,具体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民法典合同篇》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时间和计算方法:逾期利息是指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利息,具体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

逾期利息和逾期贷款息息相关,关系到用户的信用问题。

《民法典合同篇》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计算方法:借款合同依贷款人性质,分为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

前者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后者是自然人间及法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

对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从其约定。

商业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民间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应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了约定,对逾期借款利息没有约定。

商业借款的贷款人既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其选择权在于贷款人;

而民间借款较之商业借贷存在多有不规范之处,所以处理方式较为灵活,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各省市的法院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有些地方的法院对于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参照约定的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

而有些地方的法院则认为可在借款期间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但上浮后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这些差异做法,大多是与所属地方高院发布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

商业借款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举轻以明重”,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即合法行为尚负支付约定利息之责,违法行为则更应负该责任;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则为: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之法理,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出约定,也未对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约定,此类合同多见于民间借款。

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定期的无息借款,一类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

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要求借款人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不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从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间起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计算的截止时间:逾期借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因无法律规定,在学界存有很大争议,也是司法裁判中较为棘手的难题。

现将不同观点,概述如下: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

此观点在实务中占主导地位,支持者众多,并被大多数法官在判决时所采用。

其理由是:《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但借款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行为又是违约行为的继续。

既有法定又有约定,依约定优于法定之法理,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的利息,同时也可选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又叫宽限期)满之日止。

持此种观点者亦不在少数。

其理由是:司法裁判的主要目的是定纷止争,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进行确认后,判明是非曲直,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必须按此期限履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力所在。

借款人若不按此期限履行义务,则应承担公法的责任,如民诉法上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刑法上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等。

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持此观点的人数不多,其理由与第二种观点的理由基本相同。

不同之处在于:《民法典》第 557条规定了“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该原则中当然含有全面、及时清偿之义。

只有在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此分期偿还的例外规定即为宽限期,在学理上叫“恩惠条款”。

债务清偿的原则有::1、实际履行原则,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2、综合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债务,不得随意提前、延迟或者改变履行方式;

3、合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应当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合同的履行;

4、强制执行原则,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破产清算;

5、履行效益原则是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和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合理选择偿债期限和方式,使其对人有利或对人无损,对人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法典合同篇》第675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此“合理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为10日,即使未经催告,从起诉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往往也大于10日。

有定期的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就应当清偿债务,更无宽限期的问题。

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或宽限期,主要是对暂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债务人的“恩惠”。

据此,断无给予不依法履行债务的人“恩惠”的必要。

实务中一律判决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曲解了立法本意,应属裁判权的滥用。

第四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人起诉之日止。

持此观点的人数最少,可谓曲高和寡。

其理由是: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或者经催告后仍不还款,贷款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依法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并予裁决,而不得对未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即不能对将来发生的事实进行预决。

从贷款人起诉之日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期间,是法院审查裁决阶段,根本谈不上借款人违约。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借款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

法释〔2014〕8号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

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拓展: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标准是多少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标准

贷款逾期利息怎么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借款到期未还,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逾期的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国家规定逾期利息是多少:国家规定逾期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拓展资料】

逾期利息是指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利息,具体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

逾期利息和逾期贷款息息相关,关系到用户的信用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从其约定。

商业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民间借款符合最高人民规定的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应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算。

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了约定,对逾期借款利息没有约定。

商业借款的贷款人既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其选择权在于贷款人。

我想问一下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多少啊: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一般操作是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再增加30%-50%的罚息,贷款基准利率是:

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利率为4.35%;

一至五年(含五年)贷款利率为4.75%;

五年以上贷款利率为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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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高门槛低利息低

中国人民银行目前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拓展:借款合同纠纷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来源:法务之家


裁判要旨

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应从期满次日起算,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罚息、违约金,不能高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之和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规定。

一、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相关案例(一)刘怡良与王纪涛民间借贷纠纷 (2017)沪****民初83653号:本院认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期6个月,故该合同应于2017年5月21日期满。

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借款期内利息共计4,250.40元,被告现仅付息3,520元,又未在合同期满后向原告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并付清余欠利息,显已违约,故原告诉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7,000元并支付借款期内余欠利息730.40元,合法有据,本院可予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涉案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逾期归还本息应按未还本金的1%/天收取逾期违约金,已超过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现原告自行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

(二)侯新敏、张洪基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民初465号:本院认为, ...关于本案的借款利息,因原、被告借款时未书面约定利息,虽然原告认可二被告实际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10日,但在法庭调查时,原、被告对利息的约定和支付标准陈述均不一致。

且被告侯新敏抗辩,2015年4月10日借据中的156000元系补偿利息的数额,但不能说明计算利息的标准和期限,原、被告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

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规定,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即年利率3.85%予以计算,自起诉之日(2021年2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三)崔建军与季恩民间借贷纠纷 (2019)沪****民初2361号: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应另行向原告每日支付全部借款本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被告晚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还款,除如数偿还当期应还款外,须按借款本金的0.7%计算支付违约金,并按实际逾期天数和借款本金的0.06%计算支付每日的逾期还款罚息。

原告诉求被告从2017年12月25日起分别按每月0.9%的标准支付直到清偿日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直到清偿日的迟延还款违约金,实系主张被告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鉴于涉案合同至2018年2月23日期满,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也应从期满次日即2018年2月24日起算,因该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还款罚息、违约金,且两者之和已高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标准,故本院确定被告应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10万元的逾期罚息、违约金,期限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总结:企业、个人等由于资金周转的问题,逾期还款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产生不少借贷纠纷。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计算时的起止时间,实务中还存在争议。

例如,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是从合同期限届满的次日还是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截至时间是实际清偿之日还是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建议在处理该类型纠纷时,分不同的期间进行计算,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案结事了。


拓展:超实用关于利息复利罚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


拓展:网贷放款利率1224年逾期竟要付双倍罚息法院用判决对利率刺客说不

交汇点讯 为吸引客户贷款,各金融机构推出了形式多样的借贷产品。

基础利率、放款利率、罚息利率……五花八门的词汇让人直接懵圈。

某金融消费者与银行约定了放款利率,但逾期后,他却要面临“23.085%/年”的高额罚息,法院该怎么判?8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去年年初,从事家装生意的陈某正苦于资金周转不灵时,收到了某银行推送的短信:“追逐梦想路上,资金周转不开一时囊中羞涩怎么办?别担心,某银行‘贷’你追梦‘贷’你飞!超低利息,每日最低万分之2.1,折合最低年利率7.56%……”

正规银行、信用贷款免担保、手机在线申请,而且借款利息也能接受。

陈某赶紧下载某银行手机App,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进行人脸识别后,某银行向其推送了一份《产品服务协议》。

“贷款申请”通过后,陈某又另行逐笔与某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

该《贷款合同》载明“年利率为12.24%”。

虽然12.24%明显高于推送信息中7.56%的年利率,但为了周转资金,陈某在手机上点击了“申请提款”。

收到贷款后,某银行手机App生成的借款凭证及后续推送“贷款发放成功”的短信内容均提示“放款利率12.24%/年”。

陈某数次提取贷款后,生意并无起色,勉强还款几期后便无力偿还,遂被某银行诉至法院。

收到起诉状后,陈某有些错愕,纳闷为什么罚息金额这么高。

他翻出合同文本细看,才发现原来按照《产品服务协议》《贷款合同》的约定,某银行虽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计收利息,但罚息、复利却按照所谓“基础利率15.39%/年”上浮50%,即“23.085%/年”计收。

这就意味着陈某不逾期,只需按照放款利率支付利息,一旦逾期,构成违约,就要支付近乎放款利率双倍的罚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陈某所称格式条款,因相关条款系借款合同主要内容,陈某对此应予关注。

法院最终支持了银行的诉请,要求陈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

利息、罚息、复利按《产品服务协议》《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陈某表示,其通过手机App自行申领案涉贷款产品,在签订《产品服务协议》时,因其手机显示的字体小,没有看到罚息、复利所涉条款。

合同中只有一处格式条款约定了罚息及复利,对此银行既没有书面提示,也从来没有客服人员口头提示或说明。

故陈某主张应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上浮50%,即“18.36%/年”计算罚息、复利。

对此,某银行不予认可。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产品服务协议》所涉基础利率、放款利率及罚息利率的条款,由银行预先拟定且可重复使用,金融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与其协商,当属格式条款。

本案中,无论从数据电文方式的缔约过程、合同体例标注以及银行的告知内容看,银行均未以合理方式就逾期罚息利率上浮标准向陈某进行提示和说明,而陈某主张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上浮50%即“18.36%/年”计收罚息、复利,符合一般金融消费者的通常理解,应予支持。

5月31日,南京中院二审改判陈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8.36%计算。

二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目前已生效。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绝大多数银行都开展了互联网贷款业务。

且因互联网金融贷款利率相对较高,年利率普遍在10%以上,互联网贷款业务逐步成为不少银行的主要营收项目,放款规模不断扩大。

但个别金融机构在业务迅速推进过程中不够规范,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比如以较低的利率吸引金融消费者申请贷款,但在条款设置时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定义多个利率名称、来掩饰实际可能发生的高利率的息费,成为隐藏的“利率刺客”。

对此,金融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如不加注意,往往很难察觉。

当前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加大,更加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所谓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有权知晓金融产品信息,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

2023年3月1日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有明确规定。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受、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

贷款类产品应当明示年化利率。

法官提醒,作为金融消费者,应通过正规平台借款。

尤其在自行操作线上申请贷款时,要仔细审查关键要素,包括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条款、所有息费标准等,如有疑问,应要求贷款机构线下指引、解说合同内容,如发现不合理条款,应及时向贷款机构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义务对金融消费者的咨询和疑问作出全面、真实的解释和说明。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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