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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近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仅一周内由调控中心采集到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近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仅一周内由调控中心采集到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多达百起。
据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代码为6011 ,罚款50 元,不记分。
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近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仅一周内由调控中心采集到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多达百起。
据悉,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代码为1208,罚款100元,记2分。
来源:上党晚报
责编 | 黄丽慧
编审 | 杨 瑾
拓展:【交通违法曝光】驾驶机动车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天眼”捕捉到你了吗?
交通违法曝光
文明交通作为城市文明的缩影
是城市形象的名片
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是主角
然而总有一些人的行为
与城市文明形象格格不入……
枣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每天对
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市民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自觉遵规守法,安全文明驾驶。
No.1 鲁DSG795
违法时间:2023-07-30 15:26:51
违法地点:山亭区伏羲大道与南京路
违法行为: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违法处理:罚款100元,记0分
No.2 鲁D892YB
违法时间:2023-07-29 08:21:23
违法地点:山亭区伏羲大道与南京路
违法行为: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违法处理:罚款100元,记0分
No.3 鲁DSX688
违法时间:2023-07-26 17:13:23
违法地点:山亭区北京路与伏羲大道
违法行为: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违法处理:罚款100元,记0分
No.4 鲁D9177F
违法时间:2023-07-24 09:06:27
违法地点:山亭区泰和路与抱犊崮路
违法行为: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违法处理:罚款100元,记0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拓展:【交通违法曝光】机动车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逆向行驶·····“天眼”捕捉到你了吗?
交警蜀黍在路面执勤的时候,
用肉眼看你,
交警蜀黍看不到的地方,
有天眼盯着你。
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将每天对
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市民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自觉遵章守法,安全文明驾驶。
小伙伴们,
牢记安全、遵章驾驶,
避免“金榜题名”。
1
鲁D078AH
违法时间:2020年05月30日 10:17:48
违法地点:兴中路与长安路
违法行为: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违法处理:扣2分,罚款100元
2
鲁DHY501
违法时间:2020年05月29日 15:21:06
违法地点:文化路与兴中路
违法行为: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违法处理:扣2分,罚款100元
3
鲁D211ME
违法时间:2020年05月28日 14:18:40
违法地点:台兰路与省道231(原省道234)
违法行为: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违法处理:扣2分,罚款100元
4
鲁DY055B
违法时间:2020年05月30日 14:02:19
违法地点:阿里山路(黄口)与省道231(原省道234)
违法行为:逆向行驶
违法处理:扣3分,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逆向行驶的,罚款200元、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