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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用如何计算

友驾用车百科 2024-04-22 13:31:46 23

如何计算保险费

保费的计算公式为:保费=保险费用*保险金额的计算方法包括:

1、观察:是指根据其工作经验、未来发展估算保费的管理人员,根据判断决定一些风险和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

2.分析方法:指收费人员对具有相同特征的风险进行分类,并向相同类型的各风险企业征收相同的保险费;

3.调整法保险费用:指收费人员根据同一分类中各风险的现实或估计的损失工作经验,对受益人进行变更。

以上是如何计算保险费的相关内容。

详细介绍商业保险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商业保险是分担事故损失的会计分配;从法律角度来看,商业保险是合同的个人行为,是一方允许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分配;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商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安全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制造和社会发展的精致推动者;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商业保险是一种风险控制方式。商业保险是一种安全体系,它是规划未来会计的专用工具,是商品经济前提下风险控制的主要途径,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机制的关键支持。本文主要写了如何计算保险费用的相关知识点,仅供参考。


拓展:国际物流运输中保险费如何计算?

国际运输中,由于漂洋过海,常常我们都要购买保险,那么保险费怎么计算呢?

计算公式为:

CFR=FOB+运费

CIF=(FOB+运费)/【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

CIF=CFR/[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

可以得出保费的计算公式:

保费=CIF*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如果知道CFR,那推导出保费公式是:

保费=CIF*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CFR/[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如果知道FOB,那推导出保费公式是:

保费=CFR/[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FOB+运费)/[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实际操作的保费计算使用的公式:

保费=invoice货值*1.1*保险费率

报关单填制、计算税款的时候是不是更简单了:

CIF价=CFR价*1.003

举个例子:

根据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按照“货价+运费”两者的总金额乘以千分之三计算保费,海关系统按照费率*CFR价格计算保险费。

企业实际投保的保费费计算公式为发票金额的110%(或者120%甚至130%)

海关系统计算的保险费可能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造成少征税款情况。

例如成交方式为CFR,企业投保的保费为CFR价格*110%*保费的费率(可能为千分之三,可能比千分之三低),系统计算的保险费为CFR价格*保费费率(千分之三)

当然,企业实际投保的保费费率可能低于千分之三。

这对于企业而言,也是需要注意的一个合规风险点。


拓展:【以案释法】缴纳保险费用时,是保险期间计算的起始点,还是点?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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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3日20时30分许,在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某某村路段,李某某雇佣司机驾驶货车与一辆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轮车方骑乘人和货车上的乘车人受伤,以及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的货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当李某某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此车虽然在事故发生前即2018年3月2日签订了商业保险单并缴纳了保险费,但是上年度的保险期间截止到2018年3月12日24时,已超过上年度保险期20小时30分,距下一年度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2018年3月14日零时,还差3小时30分未到,此次交通事故即没有发生在上一年度商业保险期满之前,也没有发生在下一年度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而是发生在上一年度和下一年度保险单载明的商业保险期间之外。

保险公司以事故没有发生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拒绝赔偿李某某损失,进而引发纠纷,李某某诉讼到人民法院。

【代理意见】

律师受李某某委托代理该案。本案焦点问题是: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用时,是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计算的起始点,还是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点是保险期间计算的起始点?

本案所涉保险落款处所载签单日期为2018年3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应为2018年3月2日。本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范围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18)冀060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某某保险理赔金187230.82元。

(2019)冀06民终2622号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2018)冀060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

(2019)冀06民终262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本案依据《保险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用时,是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计算的起始点。因为签订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承诺的过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是对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义务的履行,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学原理,相应的保险人也应履行承保的赔偿的义务,这才能体现司法的“公平原则”。至于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系保险公司出具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在没有就条款内容向投保人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述条款内容对投保人不产生约束效力。本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范围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建议当事人了解熟悉基本相关法律知识,当遇到问题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帮信罪初犯获利十万判多久?

判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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